江苏的王某加入一家康养中心工作,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随后,王某遵照康养中心的安排前往南京,参与了为期超过两个月的专业培训,并自己先行垫付了3078元作为住宿开销。培训告一段落后,王某又被派遣到另一家机构继续深造。这一过程中,王某未曾实际上岗于康养中心,也未收到任何薪酬。不料,培训完毕后,王某得到通知,其岗位已被取消。多次尝试索回垫资费用及应得工资未果,王某最终选择将康养中心诉诸法院。
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王某接受康养中心指派的培训和进修任务,以及其间向中心请假和报告学习进展的行为,显示二者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实质关系。王某参与的培训和进修活动,应视为对康养中心的劳动贡献。经过法院的调解努力,双方同意达成和解,康养中心同意支付王某32000元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