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蜜恋爱期间,杨先生向女友刘女士多次转账,先后总计约 18 万元,其中不乏带有 "520""1314" 等特殊寓意的金额。分手后,杨先生认为转账的目的是为展现结婚的诚意,打官司要求女方返还。6 月 19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先生与刘女士于 2022 年相识并恋爱,2023 年 7 月分手。恋爱期间,杨先生通过微信向刘女士转账共计约 18 万元,其中部分为 "520、1314、888.88、66.66" 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款项。刘女士亦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杨先生转账 3 万余元。二人分手后,杨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上述款项未果,诉至法院。
杨先生诉称,在恋爱期间,为了展示结婚的诚意和对刘女士的重视,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付刘女士款项。现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已结束恋爱关系,赠与所附条件已不能实现,要求刘女士返还转账。
刘女士辩称,该款项是杨先生对其赠与,应系无偿赠与,且大部分费用用于平时两人的消费支出。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与刘女士在恋爱期间无偿向刘女士转账,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其中,杨先生给刘女士的转账中不乏有 1314、520 等具有特殊含义及其他小金额款项,该上述财物赠与应当认定为其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而发生的馈赠,并未在未婚男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范畴。但有部分转账金额明显超过表达心意的正常范围,显然是杨先生期望将来能够结婚为目的而做出的附条件赠与行为。现双方分手,该条件无法实现,被告继续占有赠与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关于返还的金额,将双方给对方的转账二者相抵后,扣除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小金额的款项,考虑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杨先生的部分诉请,由刘女士返还杨先生 70000 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情侣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常常会相互送礼物、发红包,这些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分为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关于恋爱期间花费款项的性质认定,具体如下:
1.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与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赠与,如购买鞋子、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七夕节、情人节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 520、521、1314 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在一般情形下,可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情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2. 对于情侣间较大金额的财物给付,往往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通常应综合考虑赠与人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善良风俗等因素。
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财产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财物,此亦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通讯员 胡丹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