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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 据财政部网站 6 月 28 日消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公告提出,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 18 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 12000 元以内(含 12000 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 15000 元以内(含 15000 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现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 18 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 12000 元以内(含 12000 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 15000 元以内(含 15000 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二、从澳门经 " 一线 " 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 " 二线 " 进入内地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调整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四、上述有关措施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 6 个口岸实施;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推广至全部进境口岸(横琴 " 一线 " 口岸除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4 年 6 月 27 日
编辑: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