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组织卖淫案的审判结果。案件中,郑某某、杨某和苏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一年五个月和十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40万元、5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的罚金。法院还下令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2023年10月,郑某某因其酒店经营状况不佳,与杨某、苏某某合谋,在酒店内部开展卖淫活动。郑某某不仅提供场地和资金,还全权管理酒店运营及卖淫女的事务;杨某受雇于郑某某,负责卖淫女的考勤、纪律管理,以及在卖淫活动中调度人员;苏某某则由杨某雇佣,主要任务是招募卖淫女、处理工资结算及后勤支持,并与杨某一同负责监视,以防警方检查。卖淫所得由酒店与卖淫女平分,其中郑某某非法获利达到20多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郑某某、杨某和苏某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构成了组织卖淫罪。郑某某作为主犯,发挥了关键作用;杨某和苏某某则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表示接受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