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江油,一对情侣因感情不和选择分手,此前他们曾同居生活,男方承担了房租和生活开销。分手之际,双方签署了一份“经济补偿协议”,协议规定男方需向女方支付1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采取分期方式支付。同时,女方需在协议签订后十天内搬离男方住所,双方不得再干涉彼此生活。男方随即通过微信转账给女方2万元,但之后并未继续履行协议。因此,女方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追讨剩余的8万元补偿。
江油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男方之前已承担了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故此协议中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分手补偿,或称为“分手费”。法院还发现,女方提出搬离条件以换取这笔补偿,男方则在压力下同意。法院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爱情应有的自主、自愿与纯洁原则,最终决定不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借此机会提醒公众,恋爱虽美好,但在涉及经济事务时应保持理智。恋爱期间的礼物赠送或共同消费通常视为维护感情的正常支出,一旦完成,原则上不应要求退还。不过,若恋爱中发生借贷行为,双方应明确约定并妥善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