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12 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8 月 7 日傍晚,该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8 月 12 日,郾城区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对于王佳佳法官遇害一事," 我们肯定是深感遗憾,非常的痛心。"
该院发布的《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中提到,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 8 月 7 日 18 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作案。8 月 8 日 3 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上级法院组织对党某某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评查,该案审理和判决情况是:
2024 年 4 月 4 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 2021 年,价格 1800 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 年 7 月 4 日,党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 18832.93 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 29 天中的后 14 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 1 盒口服止痛胶囊和 3 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 15 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 7 月 23 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 9384.89 元。
对于法院公布的此案件审理和判决情况,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研律师称,判决并无问题。
" 在法庭面前,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所有的事实都需要以证据的方式呈现。" 刘研说,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分析评判。一些案件当事人希望法院支持自己的所有诉求,但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败诉或未得到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实属正常。" 一些当事人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法院没有支持自己的诉求就是司法不公、法官不义,实际上是因为他自身证据不足和对法律错误理解的原因导致的。如果法庭不靠证据,光靠双方主观说辞,才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不义。"
刘研指出,如果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对案件还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定期限内上诉二审、申请再审;小额诉讼一审终结还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在收到判决 6 个月之内申请再审,如果超过 6 个月还可通过向法院信访申诉等方式,采取合法渠道解决诉求问题。
潇湘晨报记者武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