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生活中,情侣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恋爱时,你侬我侬,不分彼此。分手后,欠债还钱、秋后算账。都说谈钱伤感情,那感情没了,钱该不该要回来呢?
陶某男与敬某女于 2014 年打游戏认识,在 2015 年建立恋爱关系,中途分手,2020 年重新在一起。
热恋期间,男方向女方有多笔金额为 5200 元、13140 元、520 元、1314 元的转账。2020 年 9 月,男方提出 " 见家长 ",女方则提出若想见家长则需通过考验——男方代其偿还 6 个月房贷(每月 1 万元)。男方接受后按月向女方转账,共计转账 6 万元。2021 年 4 月,双方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陶某男起诉要求敬某女返还其赠与的款项。敬某女抗辩称陶某男的赠与行为属于情侣交往期间的正常支出,是为了表达爱意主动给付;且双方相识 8 年之久,分分合合,陶某男也应当赔偿青春损失费。
法院判决,两人之间的微信聊天中 " 给半年看诚意 "" 告诉爸妈 " 等内容,能够印证敬某女要求陶某男代其偿还 6 个月房贷作为恋爱考验并进一步发展的事实。同时,敬某女在提出考验时也作出若双方关系破裂,陶某男要求其退还代为偿还的房贷,其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也从侧面反映了陶某男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的赠与。并且 6 万元款项数额较大,亦超出了两人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现双方关系已破裂,陶某男要求敬某女返还用于偿还房贷的 6 万元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其余的款项。由于大部分金额为 520、1314 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且陶某男也认可是日常花销及节假日转账,故对该部分转让,本院认定属于无条件赠与,陶某男无权对此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