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杜某某于 2006 年 2 月份出生。2023 年 10 月,杜某某以 450 元 / 个的价格购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以 500 至 600 元 / 个的价格多次贩卖给他人,共贩卖 9 个,获利 900 元。
杜某某于 2023 年 10 月贩卖烟弹时未满 18 周岁。2024 年 4 月 17 日,杜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法院审理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杜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电话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