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向前妻转账近百万,现任妻子能否追回?

导读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未经现任妻子的同意下,擅自向前妻转款高额抚养费,现任妻子能否以 " 夫妻共同财产 " 要求前妻返...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在未经现任妻子的同意下,擅自向前妻转款高额抚养费,现任妻子能否以 " 夫妻共同财产 " 要求前妻返还?

王强与刘菲曾是夫妻,育有一女。2011 年 1 月,王强与刘菲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中婚生女儿王小妮随刘菲共同生活,双方约定,王强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 元,直至王小妮满十八周岁,另外,王小妮的教育费、医疗费等支出均由两人分摊。2020 年 8 月 29 日,王强与刘菲就王小妮的抚养费问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王小妮每月抚养费由原来的 500 元提至 2500 元,同时,王强需补足王小妮过去 10 年来的各类开支所应承担的部分,包括保姆费、医疗费、午托费、兴趣班费、补课费等,年均约 5 万元。

2020 年 1 月 7 日,王强与赵晶晶确定恋爱关系,2021 年 3 月 5 日两人组建家庭。婚后,赵晶晶发现,王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不断向前妻刘菲进行大额转款,其中 2020 年 1 月 7 日至 2021 年 3 月 4 日两人恋爱期间转款 23.12 万元,婚后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又转款 72.17 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 500 元以下的转款)。

赵晶晶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夫妻共同商议决定,自认识以来,王强便没有固定收入,其与前妻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违背了公序良俗,这些转款损害自身的财产合法权益。于是,赵晶晶将前妻刘菲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 2020 年 1 月 7 日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期间自王强处所获财产并支付利息。

刘菲辩称,其所获转账中有 14 万元是代王强偿还的借款,其余都是王强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支付,自己是代女儿接收管理,并未从中获利。

王强则辩称,希望能在自己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多支付一些抚养费,给女儿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晶晶的诉请主要分为两部分:

关于王强与赵晶晶恋爱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

赵晶晶与王强并非夫妻关系,赵晶晶通过微信向王强所转款项,已转变为王强的个人财产,所以王强向前妻刘菲转款的行为,是王强自行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赵晶晶无权干涉。同时,在此期间王强与刘菲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赵晶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协议为恶意串通形成,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刘菲于该期间自王强处所获的 23.12 万元转款,无需向赵晶晶返还。

关于王强与赵晶晶婚姻期间,王强向前妻刘菲的转款。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本案中,王强虽然与刘菲离婚,但王强对王小妮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王强与赵晶晶现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因此,王强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女儿的抚养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王强自愿提高抚养费的数额,但未经现任妻子赵晶晶同意,即向前妻刘菲转款 72.17 万元,即便该款项为女儿的抚养费,其金额也远远超出当地抚养费标准。刘菲代收超出部分款项的行为,侵犯赵晶晶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赵晶晶有权主张返还。

鉴于王小妮在此期间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刘菲、王强的收入情况及桂林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为 1100 元 / 月,教育费为 100 元 / 月。此外,刘菲并未举证证明该期间女儿王小妮产生的医疗费,故 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间,王强应支付抚养费 3.12 万元(1200 元 / 月 ×26 个月),刘菲应退还 69.05 万元并支付利息。

此外,刘菲关于其中 14 万元是帮王强向他人还款的辩称,因为没有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无法核实借款的真实性,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七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菲向原告赵晶晶返还 69.05 万元并支付利息,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以支持。

被告刘菲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上述代偿还 14 万元的债权人出庭作证。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刘菲替王强偿还了 14 万元个人债务,该款从刘菲收到的总款项中扣除,故改判刘菲向赵晶晶返还 55.05 万元并支付利息。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良艺 通讯员 秦燕 李琪 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