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柴先生为了救助在自动扶梯上即将摔倒的七旬老人而多处受伤,然而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之后,男子将获救的老人告上法庭,希望对方能给出一定的补偿,法院会如何判呢?
案情回顾
2023 年 12 月的一天上午,古老太(化名)在上海地铁 7 号线镇坪路站的上行自动扶梯时,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的柴先生见此情景,为避免古老太摔倒后受伤或滚落电梯等意外发生,便迅速上前救助。
因为柴先生的及时救助,古老太未倒下,但因冲击力大并且事发突然,柴先生的腿部受了伤,当天前往医院就医,诊断结果是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变,医嘱要求支具固定、休息两周,两周后再进行复查。
在治疗的过程中,柴先生共请了 3 周病假,支出 4200 多元医疗费,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
事后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社会认可,还获得了 " 普陀好人 - 见义勇为 " 荣誉证书。
但柴先生表示,自己向事发地铁站的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古老太核实相关情况时,却遭到了老人的拒绝。
柴先生认为,自己因保护古老太的民事权益导致了受伤,古老太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古老太补偿医疗费、停车及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 1.5 万余元。
古老太虽然认可柴先生见义勇为救助自己的事实,但她认为,这并不属于法定补偿的情形,考虑到柴先生的实际情况,愿意给予他适当的补偿,但原告主张的营养期、护理期太长,因此对柴先生主张的具体费用存在异议。
法院判决如下
10 月 8 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见义勇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法律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柴先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古老太的民事权益而受伤,他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他的精神值得褒扬。因为没有侵权人,所以作为受益人的古老太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经过计算,法院认为,柴先生的实际损失总额为 7990 余元。但补偿责任并不是赔偿责任,所以综合考虑柴先生的受伤情况、救助行为以及起到的作用等情况,最终判决古老太应当向柴先生支付补偿款 7000 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网友纷纷支持,别让善良的人被泼冷水," 老人不地道,让好人寒了心 "" 按双倍给补偿都不为过 "。
来源:新闻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