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大米问题 "调查核实情况通报
市委、市政府对群众实名反映关于 " 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大米问题 " 一事高度重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专项调查组,抽调 45 人分 6 个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提取资料、查验票据、对比台账、询问相关人员、抽检库房成品等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重庆粮食集团酉阳县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酉阳粮食公司 ")为重庆粮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粮食购销、仓储保管、粮食加工,同时代为酉阳承储部分县级成品粮(大米)。县级成品粮性质为商品粮,所有权属于企业,由企业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在保证数量、质量的前提下,保质期内自主实施动态轮换。群众反映的 350 吨大米为该公司 2022 年 6 月时的在库县级成品粮。本次调查涉案对外销售的大米共计 116467.5 公斤,均为动态轮换出库的商品粮。
经查,2022 年 5 月至 2024 年 4 月,酉阳粮食公司共销售自行腾装、委托分装大米 16221 袋、116467.5 公斤,原有保质期均为 6 个月。按照相关规定,粮食企业将储存大米腾装或分装后,应按腾装或分装时间标注新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新标注的保质期应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但该公司动态轮换过程中,使用 " 桃源贡米 " 包装袋自行腾装或委托分装,在标注新保质期时未按规定扣除大米已储存时长,变相延长了保质期。经逐一核查,涉案大米实际剩余的保质期最短 95 天、最长 176 天,对外销售时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销往当地部分学校的虚标保质期大米共计 1215 袋、23119.5 公斤。学校一般按周消耗量向该公司提出需求,公司直接配送到学校,配送的周期最长为 10 天。专项调查组对所涉学校购进台账、使用记录和该公司自行腾装、委托分装的销售数据逐条比对核查,以上 23119.5 公斤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消耗完毕。相关学校使用的酉阳粮食公司大米均在原有保质期内。
经查,酉阳粮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拟没收违法所得 62.736025 万元、罚款 690.096275 万元,对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段某某,副总经理冉某某,生产经营部销售主管陈某某分别处以 21.57 万元、17.54 万元、8.109 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重庆粮食集团已对段某某、冉某某作出免职处理,对陈某某降为一般员工、调离原岗位。对有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