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 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对于中选且填报采购需求量的产品,应畅通入院机制,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药、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采购使用和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未纳入本市联盟集采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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