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喂流浪动物超出投喂范畴应担责
今年3月,上海一名男子在体育馆内打羽毛球时不慎被流浪猫绊倒受伤,随后法院一审判决投喂流浪猫的肖某需赔偿24万元,此事迅速成为网络热点。7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维持原审认定的事实,但指出适用法律有误,故而修正判决:体育用品公司需承担受害者合理损失240,198.2元的80%,即192,158.56元赔偿责任;肖某则承担20%,即48,039.64元。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付建主任在评论此再审判决时,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此责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赔偿责任应按过错程度划分,并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及计算方式,为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法律基础。
关于肖某的责任,付建律师解释,关键在于界定肖某是否构成流浪猫的实际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偶尔投喂不等同于饲养管理,但若投喂行为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甚至涉及照顾如洗澡、就医等,则可视为建立了饲养管理关系。依据民法典,动物造成伤害时,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肖某因超出了简单投喂的范畴,故被判需分担赔偿。
付建律师最后提示公众,关爱流浪动物的同时,务必注意履行监管责任,以防动物意外伤人,以免自身卷入民事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