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爬山突发心脏病死亡旅行社担责 法院判决赔偿分配明确

导读 游客爬山突发心脏病死亡旅行社担责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游玩泰山风景区,由旅行社带团出游,旅游者在爬山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公司、旅行社和...

游客爬山突发心脏病死亡旅行社担责

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游玩泰山风景区,由旅行社带团出游,旅游者在爬山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公司、旅行社和泰山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旅游者自身未谨慎注意身体状况,自担70%损失,两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

2023年8月24日,某电力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泰山风景区旅游,并与南通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由南通某旅行社为该公司202名员工提供带团旅游服务,旅行时间为2023年9月8日至9月10日,旅行社应为旅游者发放固定格式的安全信息卡,要求填写旅游者姓名、基础疾病、应急联络方式等信息。同时约定旅游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旅游者应在风险控制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南通某旅行社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具体履行合同,泰安某旅行社在泰山风景区负责接地旅游服务,包括提供包车、导游等服务。2023年9月10日上午,臧某随团乘车至泰山中天门景区开始徒步登山。当日10时15分,臧某被台阶绊倒,俯卧在山路上,现场游客发现后报警救助。泰山景区警务和医务人员对臧某进行了紧急施救。臧某于当日10时51分被送医治疗,因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臧某亲属认为某电力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区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诉至崇川区法院,请求赔偿臧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180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力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明确要求员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愿前往,且将登山方式、不可独自行动等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提醒,已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对臧某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泰山景区管委会为游客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在进山口、游客中心等处设置标牌,通过LED显示屏等方式公示求助电话、安全提示,建议存在疾病隐患的游客谨慎登山,且在知悉臧某倒地后及时组织人员救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景区存在安全保障缺陷,其不应承担责任。

南通某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臧某填写安全信息卡,导致现场施救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得知臧某的基础疾病,影响救治措施和成效,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南通某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导游服务不仅包括景点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的讲解,还包括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将登山旅游项目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实施,但当日泰安某旅行社导游系乘缆车登山,未向徒步登山者提供导游服务,未及时掌握臧某具体动向和身体状况,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南通某旅行社及泰安某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疏漏,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臧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旅行社而言,更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其本身年事较高且患有高血压,自愿参加旅游,应对旅游行为,尤其是徒步攀登泰山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合理预判。臧某在事发前一日深夜仍参与聚餐并饮用烈性白酒,容易增加心脑血管的发病风险,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南通某旅行社承担20%责任,泰安某旅行社承担10%责任,其余损失由臧某亲属自行承担。结合损失金额,法院判决南通某旅行社承担损失214987元,泰安某旅行社承担损失107494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