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李春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法院还决定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案件审理揭示,自200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李春生利用其在河南省新县、公安部及广东省任职的多种职务便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力,为相关单位与个人在企业运营、项目推广、工程承包和职位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总计约7940万元,其中一部分款项尚未实际获取。2022年11月26日,李春生主动前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自首。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春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到其部分受贿行为未遂,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包括许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显示出自首情节;此外,他还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调查确认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加之李春生表示认罪悔罪,积极退回所有非法所得,法庭基于这些因素,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