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市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事件。一名女子因父亲去世后举办了两桌宴席招待亲友,被所在村委会罚款5000元。村委会甚至通知殡仪馆延迟交付骨灰以逼迫其交纳罚款。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博主的第一反应就是——无法无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罚款在本质上属于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法律明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才能创设罚款事项。而县级政府无权制定行政规章,因此县级、乡镇级政府均无权创设罚款事项。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更无权创设罚款事项。简单来说,村委会通过村规民约创设罚款事项,是严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规定。
博主尽管工作繁忙,本不打算对此事进行详细分析,但看到乐清当地对此事的回应后,觉得有必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评析。
7月22日,乐清市民政局回应称,罚款5000元不是政策罚款,而是村规民约规定的丧事简办保证金。对此回应,博主从法律角度给出评价:起草村规民约的人并非完全不懂法,至少知道村规民约不能创设罚款事项。因此,将罚款改头换面为保证金。然而,从法律上讲,收取和没收保证金同样违法,理由如下:
丧事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丧事并不需要意思表示的要素,没有直接的相对人。保证金则是为了保护民事合同的如约履行而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村规民约不属于民事合同:村规民约是村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管理村民日常生活行为。没有对等给付的义务,也不能适用保证金制度。如果村委会设立丧事简办保证金的做法得以允许,那么村委会成员也应交纳履职保证金,若不能正确履职,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也应被扣除。
综上所述,收取保证金就是改头换面的创设罚款事项。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所属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在基层治理中,严禁以村规民约的形式突破和违法法律规定。
村委会通过村规民约创设罚款事项,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在事实上破坏了村民的信任感和社会的法治基础。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依法处理此类事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